老夫妻将房屋遗赠给单位 女儿起诉 调解达成居住权与折价款协议

99     2025-04-15 22:06:07

老人将房产遗赠给单位,但其年近七十且身患癌症的女儿要求依据继承权分割房产,双方矛盾尖锐,对房屋价值认定相差悬殊。经过海淀法院法官耐心调解,最终双方达成协议:涉案房屋归单位所有,单位为原告在房屋中设立永久居住权,并向她支付折价款。

原告凌黎表示,她的父母凌云和温雅都是被告单位的退休职工。两人于2022年先后去世,她是唯一继承人。母亲生前立下遗嘱,将房屋捐献给单位,并委托单位使用其留存的资金处理医疗和丧葬事宜,在去世前就把银行卡交给单位工作人员保管。凌黎认为,母亲无权处分属于父亲的遗产;而且她患有癌症,无配偶和子女,目前急需用钱进行治疗。因此,她诉至法院,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。

被告单位则辩称,虽然凌云未留有遗嘱,但他生前多次表示要将其全部资产捐赠。温雅立下遗嘱将其名下存款以及房产均捐赠给单位,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明确答复接受遗赠,并实际管理和支配温雅的银行卡,送其就医并安排了所有丧葬事宜。单位代理人认为,该笔款项不应作为遗产范围,不同意凌黎的诉讼请求。

法院审理查明,涉案房屋为凌云、温雅的夫妻共同财产。凌云去世前未留有遗嘱,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。因此,单位和凌黎均对房屋享有份额,其中凌黎占四分之一,单位占四分之三。

然而,双方都不满意这样的划分。单位希望将房屋改造成纪念场所,而凌黎希望继续居住在房屋中。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,积极组织调解。结合案件细节,法官一方面向凌黎解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房屋的特殊情况,另一方面从情理法角度建议单位考虑凌黎的特殊困难,本着照顾职工子女的立场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。

最终,凌黎主动联系法官,表示起诉的主要心愿就是能在房屋中继续居住,为此可以适当放弃房屋折价款。法官与单位联系后,询问对方能否为凌黎在房屋中设立居住权,保障其有生之年的居住。经过多次协商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房屋归单位所有,单位同意为凌黎在房屋设立居住权,保障其居住,并向她支付房屋折价款用于就医诊治。凌黎还将父母留存的所有手稿、书籍捐给单位。

本案得以圆满解决,实现了案结事了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。